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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检查单位:消防局里有个消防防火处来检查的,现在有的地方实行联合检查,消防处的专管员,当地派出所还有安全办的。上面是一般说法,当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都未作明确规定。原公安部30号令规定是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新的106号令没有强调检测的主体是谁。然后,为什么要检查: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维修、保养、充装和报废,会导致灭火器“编台爱合构损出克现带病”工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还有问题吗,谢谢采纳,Thanks?(?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