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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件论单义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来自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以下是对合同法第223条的理解: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使其使用效用和本身的价值增加了,在租赁的有效期间内是帮斤述批规采交上序不成问题的,但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须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时就有一个与原租赁民留系物的状况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的问题,一般应遵循这样一个规则: 1.可以要求出租人偿还由于改善或增设他物使租消龙衡并盾二春业随粉赁物的价值增加的那部分费用。但仅限于、合同终止时租赁物增加的问答价值额,而不能以承租人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 2.对于增设他物的,如果可以拆除并不影响租赁物的原状,承租人最好拆除,承租人也有权拆除。一般地说,出租人不希望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添附,因为这种添附增加了价值,出租人是要有所付出的。因此,增设物能拆除的,承攻注干精妈氧衡能租人尽量拆除。例如,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安装的空调,就可可外缩行以拆除,但拆除后应当将安装学处修复至原来的状态。如果出租人对增加物表示可以不拆除并愿意支付增加的费用的,也可以不必拆除。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增设他物的,承租人不但不能要求出租人返还所支付的费用,反过来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房租到期,合同已经执行完毕,装修物品可以移动带走的可以自行拆下带走,不能带走的可几前春光东明早以协商补偿装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