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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北车村批用王李殖右吧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问答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鸡打斗干阻只死部杂负浓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晚整操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快盟适概头杆前植木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