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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 判被告无罪原因

北京时间的5月17日,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在江苏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了二次开庭审理,法院在对该起案件进行二审之后,最终公开宣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无罪的这一最终结果,在对外发布之后,便立刻引发了网友们的热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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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太平洋电脑网https://www.pconline.com.cn/的优秀用户梨子,于2024.05.18 16:09:05在经验百科知识平台总结分享了一篇关于“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 判被告无罪原因黄帝”的百科,非常感谢梨子的辛苦付出,他总结的解决技巧方法及常用办法如下:

 

简要回答

北京时间的5月17日,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在江苏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了二次开庭审理,法院在对该起案件进行二审之后,最终公开宣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无罪的这一最终结果,在对外发布之后,便立刻引发了网友们的热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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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21年的11月的9月6日下午4点左右,位于江西省九江市的某小学六年级,有一名叫做张某的学生,在自家居住的小区内跳楼身亡,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电话之后,也立刻赶到了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后发现在张某的身上留有一份遗书,遗书中这位名字叫做张某的小男生,写到自己的死亡和父母以及社会没有任何的关系死亡,自己是被班主任邹某逼死的。
    张某是张某的语文老师,跳楼事件发生之前,张某曾经多次没有按照老师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怕是交了作业,还存在着作业质量不好的情况,学校内的监控视频内容显示,由于张某多次存在这种情况,我在对张某进行批评的时候,用言而无信,欠债大王等言语形容他,也对他调换了座位,还对他实施了罚站,用手掌拍打他的头部和颈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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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该起案件进行审理时,平常教学工作之中邹某的这种批评教育行为其实并没有偏离教育这一主要目的,在对其他同学去批评教育的时候,邹某的语气同样非常的严厉,不属于刻意针对的范围,其他同学在听到老师对自己的批评教育之后,都能够及时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而张某却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刑法的意义上,张某死亡的这起事件和邹某批评教育的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邹某这种批评教育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法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以及侮辱罪,当时人民法院在对该起案件进行二审判决时,认为一审的最终判决结果已经将事实认定得非常清楚,而且证据也极其的充分,一审的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对方的上诉,维持一审的原判结果,也就是邹某无罪的这一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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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

    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在网上发布之后,也立刻引发了网友们的多方思考,11岁小男孩只因无法接受老师批评教育,便选择跳楼结束自己生命的这种行为,让人感觉到万分的痛心,这起案件也再一次让我们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人民老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产生了深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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